首页>新闻中心>信息中心>公示公告
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关键词:
2026-04-01 10:36

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4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开放大学。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教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日制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相关专业的技术技能培训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主动协调学校党组织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建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江门开放大学委员会。

学校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支部班子。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制定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江门开放大学审查和备案。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保障。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党政办,配强工作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整合理由学校现有场所,建立党员活动室、学习室,并配备必要设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本单位法人章程和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三)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监督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六)依法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七)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历技能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产生方式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经中国共产党江门开放大学委员会批准设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5名。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和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任期及考核

每届任期5年,接受中国共产党江门开放大学委员会的考核。

(四)议事规则

1.学校党支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2.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

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江门开放大学任命产生。

(二)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学校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党政办公室、招生合作部、教务教学部、学生管理部、资源保障部等五个职能部门,设立理工专业部、文经专业部、综合专业部等三个业务部门,并根据办学实际予以调整,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产生程序

结合学校发展需求,报江门开放大学批准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干部任免相关文件选拔产生。

(三)议事规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学生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学生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教职工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学生

1.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治管理,向学校反馈意见和建议,支持学校管理工作;

2.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家长会、学校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增加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二)教职工

1.成立学校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参与学校管理;

2.设立意见箱,个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提出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3.通过向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管学校工作。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党建工作。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党的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融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作用。

(二)坚持德育为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作为育人首要任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正确办学理念,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注重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健全教学管理。学校加强课程建设,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实践课程比例,适时制定与调整课程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重视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国防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优化教学方式,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加强跨学科综合性教学,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加强专业建设,根据市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合作,突出专业的实操性和实效性,增强行业、企业对专业教学与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重视教师发展。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教师思想状况,强化人文关怀,帮助解决教师思想问题与实际困难,促进教师身心健康。注重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健全校本教研制度,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凝练教学经验、创建优质课程。

(五)完善学校内部治理。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注重发挥社区、家长委员会等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作用;健全并落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健康、安全;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校舍建筑和教学仪器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增进师生相互关爱,增强学校凝聚力;优化校园空间环境,建设健康校园、平安校园、书香校园、温馨校园、文明校园,营造和谐育人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设置会计账簿,健全报销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票据规范。财政性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收支,其他资金通过学校的基本账户收支。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资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收支、建设项目情况、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事业单位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4月23日经中国共产党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党政办。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